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理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开展工作和制定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教育部科技司、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四部委指导支持下的新型特色智库,承担相关单位理论和决策支持交流合作平台搭建协调、能源交通融合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等任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形成与由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的创新政策取向共识形成机制、最优实践推广机制、新模式试验示范机制、技术/产业/金融互动机制相关的决策性建议;通过项目发布与承接、资金与技术支持等方式助力研究院业务运转,形成 理事会“最小生态”。

第二章 组织原则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由研究院牵头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年会是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听取研究院年度工作汇报,就有关研究院业务工作、重大项目的合作沟通、研究院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可参加四指导部委及理事会组织的国家级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可申请承办“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可委托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组织专家针对理事单位的需要,进行战略规划咨询或相关培训等服务

(四)可参与和使用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提供的政策决策支持平台,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平台,相关方交流、融合、互鉴、共享平台;

(五)可获得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提供的能源交通领域供给侧与需求侧信息,实践需求方提供的实践场地、资源等支持,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支持;

(六)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关心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的发展,为理事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助力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协同合作机制,积极开展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的产学研用交流合作

)充分挖掘各自资源渠道及发挥行业影响力拓宽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经费来源,不断扩大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影响范围

)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活动;

)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理事会章程。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十 本章程由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