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财务管理工作,助力研究院良性循环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研究院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所遵循的原则是:

(一)依法办事原则;

(二)厉行节约、效率效益优先原则;

(三)明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会计人员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研究院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为规范研究院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人员法制意识,研究院要与会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其会计岗位、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要依法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研究院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以及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新任及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其任、免前一个月内应经研究院审核备案。任职后,若发现不胜任工作,研究院可重新更换会计人员。

第五条  研究院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会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制度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办事,其职责主要有:

(一)对研究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管好、用好研究院公共资产。严格执行公共资产处置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否则追究责任,对公共资产造成一定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处罚;

(三)应当组织研究院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四)对会计人员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而无权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做出查处决定;

(五)应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其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六)应组织研究院接受有关监督检察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七)应在研究院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  会计主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并按规定在其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研究院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九条  研究院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科研与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筹资、担保。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院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根据研究院发展计划、科研、经营情况等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研究院要强化预算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必须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研究院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

第八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院业务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采用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加强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制定增收节支计划,定期进行成本、费用管理分析。

第十六条  将全部支出纳入研究院预算,坚持收入与支出合理配比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从有关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不得挪用、拆借专项资金。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制度,授权财务审批人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 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将款项支付给无经济业务关系的第三方;      

(三) 严禁坐支现金、超限额留存大量现金或用白条开支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严禁超出现金使用范围;

(四) 为保证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向研究院外单位借出资金;

(五) 定期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管理:

研究院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研究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严格经费支出范围;

(二)研究院各下属机构要定期向研究院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研究院可随时检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用途,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任意挤占挪用的,要严格审查、纠正直至收回。

第十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财务部门按时完成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各项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务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研究院总院及分院根据有关规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考核。

第十一章  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会计人员要依法办事,应当对研究院的资金、资产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研究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确保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总院及分支机构应经常对照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并将其作为分支机构财务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对违法违纪、管理混乱、玩忽职守,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院另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