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系统由研究院总院及其下设若干地方研究院分院组成,其使命是融通各界智慧、支撑强国战略、服务全球治理、引领科技创新、支持产业发展,通过促进能源交通融合发展,使需求侧与供给侧通过研究院系统成为互动协同的整体。

第二条 根据当前能源交通融合发展形势的需求,同时参考广大行业同仁的建议,研究院在对行业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分院,形成能源交通融合发展促进网络体系,以及研究院功能、业务、服务和成果与各地方、各行业差别化需求紧密结合与全面发展的机制和能力体系。为规范和加强研究院系统管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及研究院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院申办条件

第三条 成立分院须由分院申办负责人向总院提交成立分院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现有条件(人员、申办资金、场地、市场等),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分院申办负责人须拥有能源交通行业丰富工作经验,且在业内拥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分院主要业务范围为: 为分院所在地政府、企业、科研单位等相关机构提供咨询、评估、规划等服务;为所在地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提供决策支持;面向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产业性、研究性和教育性相关机构,提供能源与交通融合发展复合型人才培训与指导服务;组织能源交通技术及政策相关的区域性会议,助力解决制约当地能源与交通融合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六条 分院所聘专家相关费用、人事代理及社保等事项均由分院负责,必要情况下,分院专家与总院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共同负责研究院系统相关项目。

第七条 分院设立范围:原则上同省只设一家分院。

第三章 分院申办程序

第八条 分院设立的“人、财、物”准备完成后,总院派考察小组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分院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报告呈递研究院理事会、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执行机构讨论审核。

第九条 讨论审核同意后,分院与总院双方签订承办协议,具体事项由总院执行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条 按照协议规定,分院需提供注册所需相关材料,由分院负责人到申办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分院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分院注册的《税务登记证》等注册材料须向总院提交电子文件或复印件存档。

第四章 分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院的权利:

  1. 分院享有使用“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名称开展业务工作的权利。

  2. 对于难以独立完成的业务问题,分院可获得总院对其提供的资深专家及其指导。

  3. 分院享有参与和使用总院组织负责的政策决策支持平台、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平台、相关方交流共享平台的权利。

第十三条 分院的义务:

  1. 分院应按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业务,不能有超越。

  2. 分院运作过程中出现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质量欠缺和安全事故等问题,所有责任由分院自行承担。如违反任一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分院自行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和分院负责人责任。

  3. 分院原则上在注册地开展业务,超出注册地开展业务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院,并征得总院同意。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总院有冲突时应优先总院;分院所在地业务,其他分院与之冲突时应优先当地分院。

  4. 分院签订的所有项目合同原则上由各分院全权负责洽谈和签署,特殊情况下,如需总院签署,具体金额由总院、分院双方另行协商。

  5. 分院运作期间,应在资源、市场、公共关系方面向总院提供支持,分院承担项目或其他需总院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分院负责。此外,分院应在规定时间向总院交纳管理费。

  6. 分院有义务支持和协助总院开展各项工作,如实地调研、数据资料整理上传等项目辅助工作、员工培训、经验交流等。

  7. 分院须在每年1231日前向总院提交分院年度全面工作总结,且须确保其真实性。分院项目成果(含电子文件)须在总院备案。

  8. 分院与总院互为保守研究院系统内部信息等机密。

第五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分院应本着优化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家及辅助人员,聘用后报总院备案。分院停办后,其人员人事问题由分院自行承担,总院不予负责。

第十五条 分院享有独立经营权,自负盈亏,各分院所有财产归各分院所有,所有经营相关材料均须在总院备案。

第十六条 总院与各分院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管理费的金额及协议期限。为便于统一管理,各分院管理费每年分两次上缴。对于延期一个月以上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期缴纳管理费的,总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停办分院,并将停办通知发至分院所在地工商、税务及能源交通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分院向总院借用相关注册文件、证件,由分院负责人派专人凭申请书、责任担保书到总院按相关程序办理,在规定的借用时间内归还,如两次未如期归还且未解释缘由,以后相关文件、证件一律不再续借。牵涉借用总院个人证件原件的,由分院自行与个人协商,总院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由执行院长及以上领导,会同总院其他专家与执行机构人员以及分院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抽查分院业务水平。对于检查出的问题,一般由分院制定整改措施,总院进行评估复核;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分院的责任,甚至撤销该分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分院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制,分院负责人对分院的财务工作、经济行为负责,总院不予负责。

第二十条  总院每年至少组织各分院召开一次分院负责人工作会议,交流总结工作经验,以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提升研究院系统综合实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