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研究院批准研究院院长根据研究院建设任务需要聘任研究人员。

第二条  研究人员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依据具体岗位职责分为研究岗位、技术岗位及行政职员岗位。

第三条  依托华北电力大学建设研究院专业服务体系,包括建设能源与交通融合的大数据中心、建立一支专业化市场化的智库运营队伍。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人员的管理,激励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依据研究院有关管理办法并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固定人员中研究岗位的职责是:紧密围绕研究院研究方向,承担研究院研究与建设任务,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有机凝聚科技创新队伍,取得突破性、原创性成果,促进研究院的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  固定人员中技术岗位的职责是:按照研究院建设方案,配合研究院研究团队完成研究院的平台(政策决策支持平台,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平台,相关方交流、融合、互鉴、共享平台)、能源与交通融合大数据中心建设运维任务,保障其正常高效运行,扩大研究院影响力。

第七条  固定人员中行政职员岗位的职责是:配合研究院院长完成研究院各项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平台管理、业务管理以及文档起草等。

第八条  流动研究人员的职责是:依据研究院研究方向及建设计划,承担研究院指定的研究与建设任务,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章 岗位聘任及考核

第九条  研究院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考核制,签定固定人员目标责任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  研究院固定人员聘期内工作由研究院统一安排,考核由研究院负责,其它党团、工会与行政事务由研究院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院固定研究人员考核采取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聘期考核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聘期考核为主。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实体化研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华电校重〔2009〕1号)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院流动研究人员聘期内工作以原单位安排为主,同时完成实验室聘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工作。聘期内考核由原单位负责;实验室对其承担的研究建设任务定期进行评估,期满组织验收。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聘期完成任务大于等于聘期目标的,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在合格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优秀:

1.完成科研考核分值在同岗位考核排名前15%;

2.聘期或建设期内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

3.固定研究人员本人在聘期内新增国家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且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

5.聘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

第十四条  对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固定研究人员,研究院将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固定研究人员在研究院职称晋升、选拔推荐或评选优秀人才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对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固定研究人员,按研究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

在聘期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视为合格,教学工作量视为满工作量。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