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工作制度,促进咨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院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咨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研究院战略性和方向性事务出谋划策,加强研究院与外部各界的联系,提升研究院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咨委会实行服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科研内容互动机制,及时动态适应环境和需求变化,围绕政治决策、制度建设、供给侧改革、大消费构建、经济安全、社会治理、多维度减贫,创新工业设计与新文化引领、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高文明国度建设。实行常态性决策咨询报送机制,开辟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机构的直送渠道,四部委支持开辟交换件报送渠道,为高层决策和政策取向提供支持服务。

第四条 咨委会由国内外德高望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主要参与年度论坛以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咨委会为研究院下设机构,由研究院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咨委会的咨询顾问工作是研究院重大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研究院重大决策前咨委会委员参与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咨委会针对研究院主要任务、提出重点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的战略咨询意见和建议。(研究院主要任务指“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建设方案”中研究院职责、主要工作)。

第八条 咨委会对研究院研究工作及科技报告、白皮书等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对研究院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咨委会指导研究院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咨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咨委会委员提名采取研究院组织推荐、定向邀请、自荐等形式,由研究院根据提名专家的背景资料确定入选名单并公示,提名须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咨委会专家应热爱能源交通事业,密切关注研究院发展,有意愿为研究院发展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 咨委会专家本人的行政关系及管理仍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待遇。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咨委会建立定期活动制度,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咨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咨委会结合研究院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顾问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1. 研究院就研究院重大决策、重点发展方向、保障措施等有关问题邀请咨委会专家进行咨询,直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 咨委会可采取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在研究院重大决策之前提供咨询建议;

(三) 咨委会专家参与研究院组织举办的国际能源与交通行业年度交流研讨会、战略发展研讨会、行业会展等。

第十六条  咨委会具体事项的安排协调、委员联络等日常行政工作由研究院执行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咨委会专家的会议差旅、个人工作津贴等费用从研究院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全年未参加研究院活动且又未提出/供任何意见、建议和信息的咨委会专家,研究院不给予该专家个人工作津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咨委会可根据“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建设方案”和本工作细则,制定咨委会章程。咨委会章程须抄送至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由咨委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