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能源交通融合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流动人员是研究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院建设期间,流动人员是暂时未进入研究院固定人员名单的专家、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所有研究院的流动人员均属于研究院的成员。

第二条 为加强研究院流动人员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建立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所有的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研究院的流动人员应在研究院的研究方向内,从事科研和技术支撑工作。研究院每3年对流动人员进行考核,符合研究院固定人员标准的,经研究院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成为研究院的固定人员,每届聘期为三年。

三、流动人员的权利

第五条 研究院流动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对研究院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 对研究院办公设备(主要指会议室、投影仪、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的使用权;

四、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所有流动人员都应履行研究院固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流动人员必须遵守研究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研究院流动人员必须根据研究院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每年研究成果的2/3应是研究院研究方向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由研究院讨论决定。